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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故障报警功能试验(源引自GB16808-2008)

点击数: 次  2020-03-27


5.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4.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
5.4.2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4.1.4的要求。
5.4.3 方法
5.4.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按4.1.4.3和4.1.4.4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时间及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5.4.3.2 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5.4.3.3 手动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指示情况;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时不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4.3.4 当备用电源单独工作至不足以保证试样正常工作时,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信号及其保持时间。
5.4.3.5 使任一部件或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非故障部分工作状态。
5.4.3.6 对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试样,使总线任一处短路,观察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隔离部件的指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