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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源引自GB16808-2008)

点击数: 次  2020-03-27


5.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5.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5.2.2  要求
试样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5.2.3 方法
5.2.3.1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检查试样是否具有浓度显示功能。并分别将达到试样显示范围的 10%、25%、50%、75%、90%浓度的试验气体输送到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1min,记录试样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显示值。
5.2.3.2对于多线制试样,将每个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适量浓度的可燃气体,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对于总线制试样,将8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容量少于8只按实际数量)分别通入适量的浓度值不同的可燃气体,查询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2.3.3 将试样分别处于报警状态、故障状态,将任何非报警、故障回路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适量浓度 的可燃气体,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