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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源引自 GB/T50493-2019 )

点击数: 次  2020-03-27


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1EL·m。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