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自检功能(源引自GB14287.1-2014)
点击数: 次 2020-02-20
4.5 自检功能
4.5.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4.5.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和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工作状态。
4.5.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和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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