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防火堤、防护墙的布置(源引自 GB5035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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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防火堤、防护墙的选用应根据储存液态介质的性质确定。
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3.1.3 防火堤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
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3.1.5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3.1.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3.1.3 防火堤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
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3.1.5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3.1.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3.2 油罐组防火堤的布置
3.2.1 同一防火堤内的地上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储罐(甲B类、乙类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常压储罐也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应设置隔堤分开;
2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单独成组布置的泄压罐除外;
3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6 地上立式油罐、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7 储存I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2.2 同一防火堤内油罐总容量及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油罐及固定顶油罐与浮顶、内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其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³,其中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2 钢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³,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³;
3 外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³;
4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³时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或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油罐数量可不限;
5 油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可不限。
3.2.3 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的一面,罐壁至挖坡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
3.2.4 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有消防道路或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3.2.5 油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公称容量。
3.2.6 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O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0.5m。
3.2.7 油罐组防火堤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A ——由防火堤中心线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Hj——设计液面高度(m);
Vi——防火堤内设计液面高度内的一个最大油罐的基础露出地面的体积(m³);
V2——防火堤内除一个最大油罐以外的其他油罐在防火堤设计液面高度内的体积和油罐基础露出地面的体积之和(m³);
V3——防火堤中心线以内设计液面高度内的防火堤体积和内培土体积之和(m³);
V4——防火堤内设计液面高度内的隔堤、配管、设备及其他构筑物体积之和(m³)。
3.2.8 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宜为0.5%;
2 防火堤内地面宜铺设碎石或种植高度不超过150mm的常绿草皮;
3 防火堤内地面应设置巡检道;
4 当油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2.9 防火堤内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2 在年累积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渗完,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时,可不设雨水排除设施。
3.2.10 油罐组防火堤内设计地面宜低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
3.2.11 油罐组内的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时,宜设置进出罐组的越堤车行通道。该道路可为单车道,应从防火堤顶部通过,弯道纵坡不宜大于10%、直道纵坡不宜大于12%。
3.2.12 油罐组内隔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5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³且小于20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³且小于50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座;
5 沸溢性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6 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可不受以上限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 立式油罐组内隔堤高度宜为0.5m〜0.8m,卧式油罐组内隔堤高度宜为0.3m。
1 在同一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储罐(甲B类、乙类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常压储罐也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应设置隔堤分开;
2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单独成组布置的泄压罐除外;
3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6 地上立式油罐、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7 储存I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2.2 同一防火堤内油罐总容量及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油罐及固定顶油罐与浮顶、内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其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³,其中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2 钢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³,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³;
3 外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³;
4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³时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或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油罐数量可不限;
5 油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可不限。
3.2.3 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的一面,罐壁至挖坡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
3.2.4 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有消防道路或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3.2.5 油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公称容量。
3.2.6 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O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0.5m。
3.2.7 油罐组防火堤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AHj-(V1+V2+V3+V4) (3.2.7)
式中:V ——防火堤有效容积(m³);A ——由防火堤中心线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Hj——设计液面高度(m);
Vi——防火堤内设计液面高度内的一个最大油罐的基础露出地面的体积(m³);
V2——防火堤内除一个最大油罐以外的其他油罐在防火堤设计液面高度内的体积和油罐基础露出地面的体积之和(m³);
V3——防火堤中心线以内设计液面高度内的防火堤体积和内培土体积之和(m³);
V4——防火堤内设计液面高度内的隔堤、配管、设备及其他构筑物体积之和(m³)。
3.2.8 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宜为0.5%;
2 防火堤内地面宜铺设碎石或种植高度不超过150mm的常绿草皮;
3 防火堤内地面应设置巡检道;
4 当油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2.9 防火堤内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2 在年累积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渗完,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时,可不设雨水排除设施。
3.2.10 油罐组防火堤内设计地面宜低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
3.2.11 油罐组内的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时,宜设置进出罐组的越堤车行通道。该道路可为单车道,应从防火堤顶部通过,弯道纵坡不宜大于10%、直道纵坡不宜大于12%。
3.2.12 油罐组内隔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5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³且小于20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³且小于50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³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座;
5 沸溢性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6 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可不受以上限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 立式油罐组内隔堤高度宜为0.5m〜0.8m,卧式油罐组内隔堤高度宜为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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