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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检验(源自于GB50877-2014 )

点击数: 次  2020-02-03


规范 >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 >

4.2 防火卷帘检验


4.2.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2.2 每樘防火卷帘及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3 防火卷帘的钢质帘面及卷门机、控制器等金属零部件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4 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有撕裂、缺角、挖补、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