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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是什么?

点击数: 次  2020-02-15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申报→消防机构受理→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出具检查意见→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