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 设计要求
3.2 系统设置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2 系统设置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3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
3.3.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2.5+0.1MPa(表压);
2 二级 4.2+0.1MPa(表压);
3 三级 5.6+0.1MPa(表压)。
3.3.10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³;
2 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³;
3 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³;
4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³。
3.3.11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3.3.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2 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3.3.13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Fx——泄压口面积(m²);
Qx——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f——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3.3.14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
C1——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S——灭火剂过热蒸汽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m³/kg);
V——防护区的净容积(m³);
K——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2 灭火剂过热蒸气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3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o——系统灭火剂储存量(kg);
△W1——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kg);
△W2——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kg)。
4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量换算。
5 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均可不计。
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各支管与最短支管之间长度差值的容积量计算。
3.3.15 管网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网计算时,各管道中灭火剂的流量,宜采用平均设计流量。
2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w——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t——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s)。
3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g——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Ng——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Qc——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
4 管网阻力损失宜采用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和平均设计流量进行计算。
5 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Pm——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内压力(MPa,绝对压力);
P0——灭火剂储存容器增压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m³);
γ——七氟丙烷液体密度(kg/ m³),20℃时为1407kg/ m³;
VP——管网的管道内容积(m³);
n——储存容器的数量(个);
Vb——储存容器的容量(m³);
η——充装量(kg/ m³)。
6 管网的阻力损失应根据管道种类确定。当采用镀锌钢管时,其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P——计算管段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为计算管段中沿程长度与局部损失当量长度之和;
Q——管道设计流量(kg/s);
D——管道内径(mm)。
7 初选管径可按管道设计流量,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Q≤6.0kg/s时,
当6.0kg/s<Q<160.0kg/s时,
8 喷头工作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c——喷头工作压力(MPa,绝对压力);
Nd——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
Ph——高程压头(MPa)。
9 高程压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过程中点时,喷头高度相对储存容器内液面的位差(m);
g——重力加速度(m/s²)。
3.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 ≥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 ≥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 ≥0.8(MPa,绝对压力)。
3.3.17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c——喷头等效孔口面积(cm²);
qc——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kg/(s▪cm²)],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3.3.18 喷头的实际孔口面积,应经试验确定,喷头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4.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3.4.5 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11.15kg/m³;
2 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81.06kg/m³。
3.4.6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Fx——泄压口面积(m²);
Qx——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f——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3.4.7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
C1——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V——防护区的净容积(m³);
S——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m³/kg);
K——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2 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3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及系统灭火剂剩余量之和,系统灭火剂剩余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s——系统灭火剂剩余量(kg);
Vo——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m³);
Vp——管网的管道内容积(m³)。
3.4.8 管网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流量宜采用平均设计流量。
主干管、支管的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w——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t——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s)。
Qg——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Ng——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Qc——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
2 管道内径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D——管道内径(mm);
Q——管道设计流量(kg/s);
3 灭火剂释放时,管网应进行减压。减压装置宜采用减压孔板。减压孔板宜设在系统的源头或干管入口处。
4 减压孔板前的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1——减压孔板前的压力(MPa,绝对压力);
Po——灭火剂储存容器充压压力(MPa,绝对压力);
Vo——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m³);
V1——减压孔板前管网管道容积(m³);
V2——减压孔板后管网管道容积(m³)。
5 减压孔板后的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2——减压孔板后的压力(MPa,绝对压力);
δ——落压比(临界落压比:δ=0.52)。一级充压(15MPa)的系统,可在δ=0.52~0.60中选用;二级充压(20MPa)的系统,可在δ=0.52~0.55中选用。
6 减压孔板孔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Fk——减压孔板孔口面积(cm²);
Qk——减压孔板设计流量(kg/s);
μk——减压孔板流量系数。
7 系统的阻力损失宜从减压孔板后算起,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应依据计算点压力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
式中 Q——管道设计流量(kg/s);
L——管道计算长度(m);
D——管道内径(mm);
Y1——计算管段始端压力系数(10-1MPa·kg/m³);
Y2——计算管段末端压力系数(10-1MPa·kg/m³);
Z1——计算管段始端密度系数;
Z2——计算管段末端密度系数。
3.4.9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充压(15MPa)系统, Pc≥2.0(MPa,绝对压力);
2 二级充压(20MPa)系统, Pc≥2.1(MPa,绝对压力)。
3.4.10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C——喷头等效孔口面积(cm²);
qc——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kg/(s·cm²)],可按本规范附录F采用。
3.4.11 喷头的实际孔口面积,应经试验确定,喷头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5.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³。
3.5.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³。
3.5.4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³。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3.5.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3.5.9 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C2——灭火设计密度(kg/m³);
V——防护区净容积(m³);
Kv——容积修正系数。V<500m³,Kv=1.0;500m³≤V<1000m³,Kv=1.1;V≥1000m³,Kv=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