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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调试与验收(源引自CECS233-2007)

点击数: 次  2020-02-15


5.1 调试


5.1.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调试应在装置组件安装完毕,并宜在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后进行。
5.1.2 调试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本规程第4.0.1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2 本规程附录A规定的记录表;
      3 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5.1.3 调试人员应由熟悉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原理、性能和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程序。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5.1.4 调试前,应检查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规格、型号以及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调试。
5.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调试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进行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放试验和主、备用电源切换试验;调试合格后应将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5.2 验收


5.2.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5.2.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程第4.0.1条所列的技术资料;
      3 管道试压和吹扫等施工记录;
      4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5.2.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进行。
5.2.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合格后,应将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格式填写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