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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气体一般规定(源自于GB/T50493-2019)

点击数: 次  2020-02-20


规范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

4.1 一般规定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3 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4 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4.1.3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