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二)建筑耐火等级
1.公共娱乐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2.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还应符合以下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1)屋顶可燃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保护;
3)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公共娱乐场所应对内部装修的织物和可燃木质材料定期进行阻燃处理,对处理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测,装修使用的木质材料每五年应检测一次,装饰织物每三年应检测一次,窗帘、沙发等需要清洗的织物,每清洗一次应重新进行一次处理和检测。阻燃处理的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或多层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2.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相邻单元或场所隔开,且该单元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公共娱乐场所应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0.5人/ 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5.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服务人员住宿区和营业区应分开设置,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防火分区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公共娱乐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公共娱乐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2.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4.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 m2计算。
6.公共娱乐场所大于20平方米的厅室,宜在外墙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外窗不得设置铁栅栏封堵。
7.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下列设在单层或多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 m2;
(3)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高层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6.公共娱乐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1.设在建筑物除一、二、三层以外其他楼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设在建筑物除一、二、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声音或视像警报。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公共娱乐场所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逐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3.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
(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
(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
(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
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
(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
(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
(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
(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
(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
(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
(6)会报火警;
(7)会使用灭火器材;
(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